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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专业电脑开锁工具,在三五分钟之内就可以搞定一辆高档轿车,然后通过网络销售,迅速以两三万元的低价出手。这样一个犯罪团伙,在半年之内作案近40起,赃车销售至全国十几个省市,牵扯涉案人员30余人。前日,郑州市检察院分别以涉嫌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涉案的35人提起公诉。在郑州市检察院,该案的卷宗摞了一尺多高。
特别人物:
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主犯
该案的主犯栗某为国家公职人员。据主办该案的检察官何国光介绍,栗某家庭背景挺好,犯事儿之前家庭幸福美满,但栗某对检察官何国光承认,自己近年来迷恋赌博,为了应付巨大开销,决定带领自己的“小弟”盗车挣钱。
大多情况下,都是栗某召集“小弟”颜某、刘某两人出门盗车。盗车期间,栗某驾驶车辆在几十米外等候、望风,颜某、刘某两人利用盗车工具进行盗车。通常情况下,他们通过电脑解码程序,三五分钟就可以得手一辆汽车。其中,颜某作为主力“技术人员”,参与了34起盗车行为,另有两名栗某的“小弟”分别参与了一起盗车案件。
在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半年的时间内,栗某组织盗窃车辆近40辆,总价值466.501万元。其中仅一夜盗窃两辆车的情况就有4回。
据栗某交代,他曾在销售赃车时遇到“黑吃黑”,对方假冒公安要车,被他拿出尖刀吓走。
何国光提审栗某,问他“为什么要盗车”时,栗某苦笑说,“我是找死啊”。因为对法律十分熟悉,自知将面临什么判决的栗某对讯问有问必答,一些细节想不起,就笑着说:“你们印证出来有就有,我实在想不起来,反正就那回事儿吧。”
具有特别意味的是,大约在2009年12月,栗某开着盗来的车走到开封西郊被交警查住,车被扣下后,其被移交到派出所。在派出所,栗某称这车是别人抵账抵来的,顺利“脱难”。
特别人物:
开锁培训班的“老师”
该案中,该团伙之所以能轻易盗窃成功,得益于其专业的盗车工具,譬如开门器具、GPS屏蔽器、解码器等。而嫌疑人得到这些工具,则是来源于拜了黑龙江人仇某这位“老师”。
之前,仇某在网上发布过一个名为盛达开锁的培训消息。2009年9月,为了展开盗窃活动,栗某派遣颜某专程赶到山东,到仇某那里学习开车锁技术,并且明确要求,只学开本田车锁的技术。
在日照,仇某在一个宾馆内拿出本田专用的解码器和强开工具展开“教学”,还找了一辆桑塔纳2000让颜某试着开锁点火。经过三天的学习,颜某觉得可以操作,就在仇某处买了解码器、强开、屏蔽器就回河南了。回去后,颜某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就打电话找仇某“请教”。
2009年10月份左右,颜某在开封盗窃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然而在得手后换锁的过程中,换上的车锁却又锁死。颜某随后打电话向“老师”求助。仇某开价2000元,颜某和刘某将仇某接到开封。仇某顺利将该车车锁打开,并将其带过去的开锁用的电脑以3800元的价钱卖给颜某。此前,仇某共卖给颜某8000元钱的工具。
在接受讯问中,仇某一直强调,“我想只要不是我偷的车就行”。但检察官认为,仇某有着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术军介绍说,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特别人物:
“技术人员”之一刘某
作为栗某的“主力小弟”之一的刘某,参与了12次盗车行为。其中一次,他险些案发。
“快到春节,我和颜某、栗某就分开了。我身上没有钱,就想自己偷一辆车挣点钱过年,原来跟着他们干的时候,我留有颜某学偷车技术的师傅(仇某)的电话,我对他师傅说我是颜某,想要一套开锁工具。在汇钱过去后,师傅就给我给我寄来了一套工具。”
“到了12月18日晚上12时许,我带上盗车工具从开封坐出租车到郑州,看到黄河路路边停了一辆05款的本田雅阁,就下车用开锁工具将车门打开,通过解码器将车打着。将车开到家里后,我把以前偷的一副车牌换上,把车停到一家医院院内。第二天下午我睡醒后到停车地方去看,看到车的旁边停了一辆警车,我想着可能出事了,就扭头出来了。走到门口时,过来几个人把我拉到医院的保安室,他们问我来干啥,我说看热闹。他们把我的身份证号和电话号都给记下来,让我走了。我回家后越想越怕,就把家里的偷车工具给找出来,扔到包公湖了。过了半个月,我又到医院去看,车已经没有了。”
检察官何国光说:“其实有几次,涉案者驾驶的车辆被公安部门查到,但因为没有细究,错过了阻止他们继续犯案的机会。”
特别人物:
连购4辆赃车的高某
何国光介绍,此案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通过网络打广告销赃。每辆赃车都以不足3万元的价格脱手,求购者络绎不绝,甚至有人跨省来买车。购赃者遍及山东、河北、陕西、山西、云南、广东、福建、浙江、上海等省市。他们曾向一名购车者报价13万元,最终“打折”至不足3万元成交。而其中,一名涉案者河北人高某发现从颜某等人处可以顺利买到便宜车,竟先后从他们手中购买了4辆赃车。
高某第一次从栗某等人手中买赃车是在开封,大约在2009年9月中旬。在交易时,刘某问高某还有一辆本田雅阁车要不要,高某说要。两人分手后第二天就再次见面,在开封高速路口以2.6万元的价格交易成功。这一辆车是黑色的本田雅阁,2.0排量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都没有了。
高某把车开回河北,在网上对这两辆车进行倒手,称“低价出手二手无手续车”,每辆车加价近一万元出售,其中一辆以3.4万元成交,买家没有给他要车的手续。见从中可以牟利,高某随后又两次从栗某等人手中购买赃车转手倒卖。
据警方查明,一些车经过不断加价,会前后倒手四五次。
此案中,有近30人都是因此涉案。他们都涉嫌同一罪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涉及这个链条中的,都会变成涉案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保山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特别人物:
购车的在校大学生
“让人惋惜的是,一些涉案者仅仅是出于一时的侥幸心理,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承办检察官何国光说。
池某案发时刚过20岁,还是西安某军校的大四学生,临近毕业的他,彼时正准备考研。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的老师称想买一辆汽车。池某在网上浏览时,发现了栗某等人的售车信息。并认识了一名自称“渭南市干合同警的人”,此人向池某推销说,有辆“北京军区退役车,有军牌,价格很低。”
最终,池某以3万元的价格,从栗某等人手中买到一辆本田车。栗某等人还返还了2000元作为好处费给池某。
池某也因此涉案其中。
据介绍,涉案者中,还有一名生意做得很大的“不差钱”老板。因为贪图赃车便宜自己购买了两辆,公安机关追查到他时,那两辆车还和他的十几辆公车一起,停在公司的院内。
更令人惊异的是,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驾驶从栗某等人购买的轿车被西安交警查扣后,愤愤不平地再次找到颜某,称“你们卖给我的是赃车,如果不赔我钱,我就报警”。颜某等人随后驾驶另一赃车与赵某见面,抛下汽车对她说,“这辆车也是本田,你想要就拿去,不想要就扔了”,随后离开。赵某随后将该车开走,涉案其中。
特别人物:
“帮忙”的汽修工严某
严某今年20岁出头,是一家汽修厂的工人。一次,栗某等人盗窃到一辆本田车后,将车开到严某所在的汽修厂,让他帮忙抹去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严某推辞不过,对该车进行了处理,涉案其中。
起诉过程中,郑州市检察院经过慎重研究,将严某以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予以公诉。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现领介绍说:“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朱现领说:“严某的行为,可以认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他的行为包含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但他的行为更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而在这些要件中,严某的明知性十分明显。”
主办检察官何国光介绍说,此案中,一些环节的涉案者,主动作案,为销售汽车,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先行获取一整套的假冒车辆手续,以方便加价销售,这些手续甚至可以以假乱真。
“盗窃者姑且不说,传授作案方法者、提供方便者、畅通的销售市场,以及打击的不及时,最终使得如此大案的形成,值得大家深思。”何国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