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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男子驾驶摩托车六次抢夺妇女耳环,在此过程中二人没有使用暴力和凶器。但最后他们一个被静海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另一个获刑10年。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二人驾驶的摩托车座位下藏着一把“开路刀”。
案情回放 俩劫匪藏刀抢耳环
男青年路某和赵某均来自河北省献县。今年2月26日,二人预谋驾驶摩托车到天津市静海县等地抢劫妇女的耳环。二人商定,由路某驾驶借来的摩托车,由赵某坐在后面抢夺。路某将一把砍刀放在其驾驶的五羊摩托车的车座下。这把刀长约50厘米,上面刻着三个字“开路刀”。路某被抓获后交代,他带刀为的是吓唬被抢者。
当天15时,二人先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北省霸州市辛章中心街。见一名妇女从厕所出来,路某驾车冲上前去。摩托车与妇女擦身而过时慢了下来,坐在车后的赵某伸手将该妇女佩戴的黄金耳环抢了过来。紧接着,他们又在同一条街道作案两起,抢夺了两名妇女的耳环。在此过程中,路某根本没拿出他的“开路刀”。当天,路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赵某窜至天津市静海县台头镇民生村、幸福村作案三起,抢夺耳环三对。二人在逃走时,被警方抓获。民警还提取了路某携带的“开路刀”。
法院审理 带凶器构成抢劫罪
认定本案为抢劫犯罪的关键情节是,二被告人在实施抢夺过程中,是否携带了凶器。在庭审过程中,路某和赵某对携带砍刀的事实当庭予以否认。但公诉人提供了多组证据,证实他们在实施抢夺过程时,确实携带了砍刀。首先是二被告人供述。路某称,他在出来作案前,把刀放在了摩托车座下。警方证实,从路某驾驶的摩托车座下提取了砍刀,并依法予以扣押。另外,摩托车的所有人证实,将摩托车借给路某时,车上没有刀具之类的东西。
路某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实施的具体手段可以看出,被告人只是为了抢夺,并没有抢劫犯罪之意。砍刀来历不明,且车上有刀具与随身携带刀具是两个不同概念,本案应定为抢夺罪。赵某也辩解其行为不是抢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要件。故对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应定为抢劫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处路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
律师说法
是否带凶器成定罪关键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等八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高君贤董印庄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