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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公车私用,向来被人们诟病,然而却有单位极力想证明自己单位的车被“公车私用”。原来,这个单位名下的车被开出去后,遇到了车祸,在需要赔偿伤者的时候,单位抛出了“公车私用”的借口,意在使司机自行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这个理由,判决单位赔钱。
事件回放
两车连撞七旬老人
2010年3月20日晚7:50,在本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嘉陵道交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市民魏某驾驶一辆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红旗路西侧第一条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与嘉陵道的交口时,正遇到69岁的退休干部彭大爷骑三轮车从此通过。金杯车的前左侧撞到了三轮车尾部右侧,致使彭大爷的三轮车一时失控。正在此时,市民丰某驾驶白色东风货车沿红旗路西侧第二条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此,彭大爷的三轮车再次被撞,致使彭大爷受伤。经附近医院诊断,彭大爷的肋骨和肩胛骨骨折以及脑出血等。截至2010年6月10日,彭大爷共住院80天,住院费24万余元。事故中的两位司机最初都没推脱,关于彭大爷的治疗费用中,魏某支付了95000元,丰某支付了48000元,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各支付了1万元。此后,再无赔偿。
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魏某负主要责任,丰某负次要责任,彭大爷不承担责任。在彭大爷还在抢救时,治疗费无人承担,其子代其打官司,将两名司机、其各自单位以及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庭上争执
肇事车是否公车私用
法庭上,关于肇事的金杯汽车是否为公车私用产生了争论。司机魏某称,他是第二冶金机械厂的司机,事发当天是受厂负责人指派,开着事故车办理厂里交办的事。事故车登记在被告配达冶金设备制造厂(简称配达冶金)的名下,因此本案只将配达冶金列为被告。魏某认为,应追加第二冶金机械厂作为被告并认为应由配达冶金独自承担责任。
配达冶金辩称,魏某不是其单位职工,事故车辆登记在配达冶金名下,魏某属于借用公车办理私务,不是履行公务。配达冶金和第二冶金机械厂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没有隶属关系,配达冶金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魏某是履行职务行为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是第二冶金机械厂专职司机,配达冶金原为第二冶金机械厂下属车间,于1998年独立经营,两个单位在同一地点办公,平日互相调剂使用车辆。魏某所驾驶事故车辆是经其所在单位办公室主任批准的。因此法院认为,魏某事发当天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至于配达冶金与第二冶金机械厂之间车辆使用关系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基于此,南开区法院一审判决,配达冶金按照70%的比例赔偿彭大爷医疗费、辅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赔偿额共计16万余元,另外30%由“东风”车所属单位承担,判决生效后,彭大爷返还司机魏某、丰某此前分别垫付的95000元和48000元。
一审宣判后,配达冶金不服,上诉到一中院,其他几方均同意一审判决。一中院经调解无效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魏某是职务行为是妥当的。
律师说法
“公车私用”是为推卸责任
作为魏某的代理人,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律师提出,肇事车是“公车”,但不是“私用”,配达冶金抛出所谓的“公车私用”,是为了推卸自身甚至第二冶金机械厂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