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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小孩燃放鞭炮,将化粪井内的沼气引爆,将停在井上的一辆汽车炸得严重变形。车主提起诉讼后,孩子的监护人、化粪井的管理人,都认为车主不该将车停在井口之上,所以其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是“自甘冒险”。而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认为,排水管理部门作为化粪井的管理人,应承担60%责任,即赔偿车主1.3万余元,而孩子的家长、物业公司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化粪井沼气爆炸 汽车被炸飞
12岁男孩小国和家长居住在红桥区某小区内。去年春节前,小国的家长给他买了很多鞭炮,这让小国十分高兴。
2010年2月12日,也就是腊月二十九,小国于当天下午3时,来到楼下放炮。鞭炮被点燃后,噼里啪啦地响了起来。就在小国沉浸在欢乐之中时,只听得一声闷响,旁边化粪井上的水泥板和停在井口上的一辆大众迈腾飞了起来,然后重重地摔在地上。汽车门被炸得变形了,车体另有多处损坏。是什么原因造成爆炸的呢?原来是鞭炮掉进了化粪井,井内沼气遇明火爆炸。
事发后,车主赵先生很快赶到现场,并联系车辆将损坏的汽车拖走。后来为维修车辆,他共花费了2万余元。由于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事发数月后,车主赵先生将小国及其母亲、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排水管理部门一起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2万余元。
被告辩解 车停在化粪井上 车主有过错
小国的母亲辩称,事发时正是春节期间,燃放鞭炮很正常。小国只是一个12岁的小孩,根本不知道是在化粪井上放炮,而且周围也没有警示标志,所以小国没有过错。另外、小国自己也受伤了,正在治疗。再有,赵先生将车停在化粪井上,本身就有过错。小区物业公司代理人表示,小区的排水、道路都是与相关部门签订的长期合同,而且小区内没有实行停车位的管理,所以原告将汽车停在化粪井上导致事故发生,与物业公司无关。
排水管理部门代理人辩称,他们按合同约定已尽到清淘、防止跑冒的义务,且化粪井的产权人是小区全体业主,排水管理部门不应成为被告。该代理人指出,赵先生明知是化粪井,仍然安装地锁、强行停车,这是自甘冒险的行为。而赵先生的损失,是由“小国造成的外因引起,由物业公司放任赵先生停车造成的”,与排水管理部门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车主没有过错
各被告须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国燃放鞭炮是诱因,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的管理有疏漏,没有“就车辆的停放、危险设施的必要警示”尽到管理职责,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排水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对化粪井及时疏通、清淘,确保井内沼气浓度处于安全状态的职责,所以应对井内沼气爆炸负主要责任。诸被告应按各自所负的过错责任,向原告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财产损失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