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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酒滋事酒吧外持刀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今年22岁的男子宫玉龙是吉林省人,2007年10月22日晚,宫玉龙到本市开发区黄海路的一家酒吧饮酒。23日凌晨1时许,宫玉龙借酒滋事,强邀也在该处饮酒的被害人江某某及其朋友李某某一同饮酒。江某某、李某某予以婉拒并欲离开,宫玉龙持刀威胁,并尾随江、李来到酒吧外,拦住江、李的轿车不让离开,纠缠中宫玉龙掏刀捅刺李某某,被李某某躲过,江某某见状下车欲加以阻拦,被宫玉龙捅刺其胸部一刀,致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宫玉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得酬金替人“出气”闹命案
被告人张国庆,29岁,黑龙江省人。王秀荣(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被害人那某某相识后同居。因发生矛盾,王秀荣曾向他人提出欲出资报复那某某,当时被告人张国庆在场。2008年12月17日,张国庆纠集乔磊(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欲加以实施,张国庆给王秀荣打电话询问是否还要报复那某某,王秀荣予以确认并告知那某某的手机号码及骗乘那某某车辆的方法。
当日18时许,张国庆、乔磊骗乘那某某驾驶的汽车,当车行驶到天津市塘沽区东沽沿路附近时,张国庆趁那某某不备,从车后座处用事先携带的绳子勒那某某颈部,因那某某挣扎,张国庆指使乔磊动手,乔磊持携带的尖刀捅刺那某某颈、胸部,致那某某死亡后潜逃。潜逃期间,张国庆将杀死那某某之事告知王秀荣并索要酬金。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国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