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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协议离婚后,长期占有前夫的房屋拒不归还,二人为此对簿公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其归还前夫房屋。
2010年年初,邹先生和于女士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协议,河西区体院北的房屋归邹先生所有。邹先生去收房时,却发现前妻于女士仍然在该房内居住。邹先生多次要求其腾房,均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邹先生诉至河西区法院,要求于女士立即将房屋腾空返还,同时赔偿自己房租损失2万元;其非法占有房屋期间的物业2000元,也应由其承担。
法庭上,于女士辩称自己不是恶意不腾房,因为在离婚调解时约定将河西区梅江的房屋归自己所有。而那套房屋至今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还没有结果。于女士称,如果邹先生按照调解书约定给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就同意腾房。
审理中,邹先生向法院提出撤回要求判令于女士赔偿房租损失2万元及非法占有房屋期间的物业费2000元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河西区体院北的房屋产权人是邹先生,依法应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于女士在2010年年初与邹先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房屋归邹先生所有,因此于女士继续占用该套房屋的行为侵害了邹先生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于女士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该房屋腾空,并返还给邹先生。对于女士所述抗辩意见,法院认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于女士应在其申请的执行案件中继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