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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杜女士询问:她母亲有一套公有住房,现在母亲去世了。母亲只有她和姐姐两个孩子,而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她的姐姐,这让她有点想不通,她对这套公有住房是否有“继承权”?
袁娜律师表示:“私产房”作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其继承人是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按照顺序继承相应的遗产。但是“公产房”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或者企业,并非个人的私人财产。因此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是“承租权”。而承租权并不属于可以继承的个人财产权利,所以公产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也就是说公产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不过。对于承租人已经购买了产权的“公有房”,其已等同于私产房,应按私有财产处理。
公产房的承租人过世后,仍可按照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来实现公产房的继续承租,但只能由一人申请。按杜女士所说,如果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了她的姐姐,那么杜女士对该房屋就不拥有承租权。如果姐姐是未经杜女士同意而私自变更的,那么杜女士可以通过诉讼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