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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单位福利分房后,弟弟随即卖给了姐姐,但双方没办过户手续。如今该房被列入拆迁规划,因弟弟已去世,其妻子遂出面主张对该房的权利。大姑姐为维权诉至法院。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令涉诉房屋归姐姐所有。
本市中年男子刘勇于2010年10月22日因患肺癌医治无效死亡。据其姐姐刘敏称,刘勇在河西区有一间20多平方米的房屋,是其单位在1989年福利分房分配给刘勇及其前妻董某的,1990年取得了产权证。分房后,刘勇将该房交给刘敏居住,且二人商定,由刘敏以5000元价款购买该房。刘敏于1990年将房款交付刘勇,刘勇遂将房屋所有权证给付刘敏,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刘敏一直居住在该房内。1997年,刘勇与董某离婚,后于转年与肖某再婚。肖某对上述房屋的相关情况并不知情。2010年9月,该房所在区域被确定规划拆迁。拆迁部门找到肖某时,肖某方知该房的产权登记在刘勇名下。肖某遂就该房的继承权问题另案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该房,以致刘敏迟迟未能与拆迁办办理拆迁事宜。刘敏认为,肖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法庭上,被告肖某提出,诉争房的产权证上注明该房屋属于限制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勇和刘敏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并且,诉争房的买卖行为发生在1990年,刘敏的诉求已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刘勇的前妻董某则称,刘敏购买诉争房时,她在场,知道卖房的事,认可刘敏所讲的诉争房来源情况。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诉争房所有权的权属问题。原告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与刘勇买卖诉争房的事实,虽然没有过户,但房屋及房款均已交付,交易行为已完成,且买卖双方并无争议,故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而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根据及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涉案人物系化名)记者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