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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读者王先生:“3·15”即将到来,我有些消费维权的问题。前不久,我在家具店购买一套家具时,售货员承诺是红木的。但买回家后,发现大部分是某些板材拼凑的。请问我应如何维权?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记者采访了南开区消费者协会。据该会王金明秘书长介绍,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据王秘书长介绍,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二)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三)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四)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八)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二)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记者高小妹通讯员张卫国实习生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