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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的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获悉,《天津市公园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不仅对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还明确了游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该条例,对于乱刻乱画、随地吐痰等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元罚款。
根据该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在公园内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的,处50元罚款;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损坏设施设备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园内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者马庚申)
本市公园每日免费开放
收费须经批准闭园超24小时提前公示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即将施行的《天津市公园条例》在公园的服务与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公园闭园超过24小时应提前向社会公示。
根据该条例,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除外。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维修改造等原因闭园超过24小时的,应当经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前予以公示。
《条例》规定,公园的服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在公园入口处设有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在明显位置设有各类引导标牌;设置符合游人游览需要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着装整齐,佩戴服务标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设置科普橱窗或者展牌、标牌,宣传普及园林绿化等科学知识。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保持公共厕所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记者马庚申)
公园办展览演出须及时恢复原状
《天津市公园条例》规定,擅自在公园内办展览、搞演出,且逾期不复原或补救的,处最高30000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园内举办相关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历史名园禁止损毁拆改
《天津市公园条例》对于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方面做出规定,历史名园应保留原有风貌,禁止损毁、拆改。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侵占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
根据该条例,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其原有风貌和格局,禁止损毁、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同时,历史名园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应与历名园景观相协调。
驾车带宠物不得入园
《天津市公园条例》对游人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游人不得驾车或携带宠物入园。
根据该条例,游人游园时应履行下列义务: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宠物入园,不得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入园,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游泳、垂钓、烧烤区域游泳、垂钓、烧烤;维护公园休憩环境,不得妨碍他人游览,不得噪声影响公共安宁;爱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爱护公园各类设施设备,不得损毁公园花草树木,不得损坏设施设备或者乱刻乱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