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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348期)
第九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责任。
〓〓[本条释义]
〓〓本条明确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目的在于促使单位有效地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对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的机动车、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要执行登记制度。明确了单位须建立交通安全工作岗位,并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本条强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档案,对内容、形式、参与人员等情况进行登记。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
〓〓[本条释义]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职责。通过单位建立相关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方能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的汇转制度,即定期将驾驶人、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事故情况通知驾驶人、机动车的所属单位,社会单位应根据这些汇转来的情况,有针对的对涉及到的人员开展教育,特别是对那些专职驾驶人必须要拿出时间进行一次专题脱产培训教育。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