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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建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天津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点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的一项重大举措。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本市将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按照《暂行规定》,对已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附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将按照该《暂行规定》给予理赔。《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本市成为全国首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省级城市。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当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无需参保人再另行缴纳保险费用。
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的背景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为保障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助救治,保障生命健康安全,有效减轻意外伤害个人及家庭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起到积极作用。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为所有医保参保人再增一层“安全网”,全市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更加有保障。
据介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险给付标准分别为: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同时,按照《暂行规定》,属于应由职工工伤保险、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等十类情形的,不在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责任之列。
自2011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进行申报。申报时,参保人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记者了解到,制度出台后受到了市民的广泛关注,20日上午服务电话刚开通,就接听了近一百多个咨询电话,市民在感谢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同时,80%以上来电是询问了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的人群及参保办法。(记者吴宏 通讯员冯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