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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4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市高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伯纳德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伯纳德(天津)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且在宣传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上诉人曾就此问题提交法院审理,但是由于上诉人(法国)伯纳德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4月,法国伯纳德公司、北京伯纳德公司发现天津伯纳德公司在其网站销售的阀门、电动执行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有关“BERNARD”、“伯纳德”等四种中英文商标,认为天津伯纳德公司侵害了该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权;同时认为天津伯纳德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伯纳德”为字号,在其注册的网站域名中使用“伯纳德”、“bernard”字样,并在其企业及宣传材料中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对原审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成讼。
当经过一审之后,上诉人认为原审漏审上诉人多项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并且在判决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原审的诉讼请求。
在经过双方陈述上诉理由,法官当庭取证。双方辩论后进行最后的陈述,审判长进行当庭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上诉人表示要在听过被上诉人的调解方案之后在决定自己的调解方案,但是由于被上诉人并没有准备具体的调解方案,所以最后,合议庭决定在双方提出调解方案之后再进行调解。(记者赵首蕊 实习生臧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