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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5月1日起,国家卫生部推出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开始实施,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与此同时,《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待通过人大审议后将正式实施。
市民张先生就新的控烟条例提出了疑问:条例是从五月一日开始施行吗?具体的监督执法部门有哪些?市民如何举报?
对于此问题,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公布的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新的控烟条例还未通过人大审议,待通过审议后方能实行,市民举报暂时按照原来的条例处理。
在1996年颁布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中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公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此外,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表示,新的控烟条例上要求各个执法单位设立执法监督电话,条例中共有十个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执法,各执法部门会在以后公布举报监督热线。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提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监督执法;(四)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执法;(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和室内站台的监督执法;(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商场(店)、超市、书店等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经营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的监督执法;(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公园的监督执法;(八)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九)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的禁止吸烟区域,以及少年宫、档案馆、科技馆、青年宫、餐饮场所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