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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由于酒店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地,一名驾车前来住宿的男子,在保安的指引下将车停在了酒店门前的“开放性停车场地”上。第二天,该男子发现汽车丢失。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既然酒店保安将涉案汽车引导至该停车场地,车辆就实际处于酒店的管控范围,因此酒店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即赔偿车主损失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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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指引停好车 睡醒一看 没了
去年1月的一天晚上,男子刘某(化名)因处理商务,驾驶着从朋友林某(化名)处借来的一辆北京现代途胜汽车,来到位于红桥区的一家酒店。由于没有停车场,他按酒店保安的指引,将汽车停放在一条通道旁。但刘某未将钥匙交给酒店保管,酒店也没有收取保管费。
当晚,刘某住宿在酒店里。第二天早晨,他开完住宿发票走到门前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汽车不翼而飞了。刘某报了警,但盗车贼一时没抓到。刘某和车主认为酒店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不能证明其对车辆被盗无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与酒店交涉过程中,对方并不认可。因此,刘某和车主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1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酒店的代理人满志友律师表示,酒店的存车地点是一个“开放性的停车场”。刘某将车停在此处后,酒店并未收取停车费用。因此,酒店对刘某的汽车不负有保管义务,对于车辆的丢失也没有过失。
法庭上,酒店方面出示了一张照片,内容是“停车敬告”。上面写着:“本酒店不提供停车场所,也不提供车辆照看服务,敬请车主谨慎停车,并自行负责车辆停放及车内贵重物品之安全。如发生意外,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经质证,刘某认为照片上的“停车敬告”是后补的,他从没看到过。刘某还诘问道:“如果酒店门口的通道不归酒店所有,那么酒店为什么设保安呢?停车是保安指定的车位,保安不指定就不会丢车。”法院查明,盗车贼已在河北省被抓获,但赃物尚未追缴。经评估,被盗车辆基本完好的话,公开的市场价格为9.7万余元。
未履行保管义务 酒店担责 三成
双方争执不下,合议庭经审理后做出判决,一审判令被告酒店一次性赔偿车主2.9万余元。法官表示,刘某驾驶汽车到酒店住宿的事实清楚,双方事实上建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规定,旅客在酒店住宿期间,依酒店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酒店内部场地后,酒店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
警方的询问笔录证实,刘某依照保安的指示,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酒店没有明确标明所谓内部场地的界线,事实上酒店门前是开放性通道,没有内部场地可供停车。所以,酒店保安才会安排刘某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空地上。
法官表示,虽然酒店方面不承认该处是专门停车场地,但其保安员对车辆进行停放引导,应当认定在该开放性停车场地停放的车辆实际处于酒店的管控和看守范围。被告酒店因此负有基于双方旅店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应妥善履行对刘某所驾驶车辆的保护看管义务。因酒店履行义务不当,存在一定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法官认为,由于刘某在驾驶的车辆未购买盗抢保险的情况下,未将车辆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内,亦未向酒店索要停车凭证或者交付车辆钥匙,对车辆的丢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刘某应承担70%的责任,而酒店应承担30%的责任。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