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刘某花65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事后才从原房主那里得知实际成交价仅为60万元,除去他应付的1万元代理费,中介足足吃了4万元的差价。日前,刘某将房屋中介告上法庭,经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介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一审判决其返还差价款4万元。
2010年秋,家住塘沽的刘某委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代购一套住房。双方签订《委托购房合同》约定,购房价为65万元,其中包括代理费1万元。刘某交付6万元定金后,在过户前交付了余款59万元。
然而不久后,刘某却从原房主处得知,中介公司买房的成交价仅为60万元。刘某认为,他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1万元代理费,中介公司隐瞒实情并收取房屋差价款是不合理的,故要求中介公司退还4万元差价款。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中介公司辩称,收取“房源信息好处费”是行业惯例,65万元是刘某认可的价格,至于中介给原房主的房屋价款属于公司运作问题,与刘某无关。
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合同应主要约定两部分内容: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本案中,服务合同已经明确将购买房屋作为服务内容,将1万元代理费作为此次委托购房行为的收费约定,该服务合同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在明确约定代理费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又另行赚取差价,属于单方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刘某同意才能成立,否则刘某有权据此要求退还差价。另外,中介机构有义务将原房主真实价格告知刘某,其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行为,也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因此,刘某要求返还购房差价款4万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房屋中介公司将差价4万元返还给原告刘某。(通讯员郭玉鑫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