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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中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明确标示:
按照建筑面积标示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每套销售总价;
当期销售房源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每套房源的销售状态,明示已经完成销售的房屋;
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销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销售价格;
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 二手房实施细则中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房,应当明确标示:
房屋销售价格;
楼盘名称、楼层、朝向、户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设施配套情况;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费标准及代收代办费用等内容。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昨天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1日废止。细则中,除了此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外,还对于地下停车位的销售及二手房的销售做出了具体规定。 销售地下车位 一车位一标价实施细则中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张贴标价牌或价目表,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销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销售价格;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 新商品房销售 使用价格手册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采用价格手册的方式,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按照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确标示:按照建筑面积标示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每套销售总价;当期销售房源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套房源的销售状态,明示已经完成销售的房屋;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二手房源标明 代收代办费用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房,应当明确标示房屋销售价格,楼盘名称、楼层、朝向、户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设施配套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费标准及代收代办费用等内容。 违反细则规定 将被行政处罚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天津市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标价方式、标示内容。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1日废止。 业内人士 对天津市房地产业影响不大对于这份《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产投资总监吴志勇昨天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它可以看做是对原先通知的细则解释,其实要求公示的大部分内容之前都是需要经销售人员口头向购房人介绍的,现在将这些内容细化、文字化了。”
“原先很多售楼处也都有销控板,但上面主要标明的是哪个楼层的哪套房屋有没有卖出去,现在要求我们标注的东西更多了。”吴志勇表示,对于细则要求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这些我们近期都会抓紧制作。”
在吴志勇看来,价格手册可能更像是详版的销控表,“上面应该需要说明哪个楼层、什么户型、建筑面积、价格等详细信息,比销控表的内容更加具体。”吴志勇表示,上述要求公开的价格手册等希望相关部门能出台一个模板,“最好有统一的制作,就好像房屋销售合同一样,都有统一格式。”对细则要求的、需要将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同时公示,吴志勇表示,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倒是可以执行,“比如,我们可能会将客户按照人群分类,哪类人群享受什么样的折扣;或者根据首付比例不同,给予不同的优惠。”既然是先要公示出来,那么是否意味着后期开发商将难以改变销售折扣,吴志勇表示,既然是事先定好的,销售的时候应该就会按照这些内容来执行,但他也表示,这些仅仅是明面的,不排除有开发商会在私底下和购房人协商优惠内容。
此外,细则要求开发商需要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同时公示,吴志勇表示,目前一些期房销售的时候,并没有确定物业收费,因此细则实施后,这些开发商就需要在房屋一开始销售的时候就将这些提前定好。
细则是否会对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吴志勇表示:这颗“石子”投到房地产市场这个“湖中”,应该不会引起太大的波澜。(记者姚华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