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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收费的透明度,本市自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全面规范全市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执行“一套一标”。
该《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根据《细则》,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同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张贴标价牌或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销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销售价格;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采用价格手册的方式,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按照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按照建筑面积标示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每套销售总价;当期销售房源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套房源的销售状态,明示已经完成销售的房屋;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房,应当明确标示房屋销售价格,楼盘名称、楼层、朝向、户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设施配套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费标准及代收代办费用等内容。
《细则》还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在各类媒体发布的广告以及项目说明书等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正式实施。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而早在今年年初,本市已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开始执行房源、房价双公示制度,目前本市多数商品房项目已开始执行“明码标价”,此次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全面规范本市商品房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记者邵隽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