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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也就是说,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张军的一席话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消息一出,质疑声与悲观声齐飞,由于张军的身份乃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不少网友担心“醉驾入刑”可能名不副实,由此陷入了焦虑中。
张军的准确表达应该是,“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这一表达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刑法的具体条文具有统率和指导作用,而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是,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此语境中,“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确实符合其要义。但为何这样的一席表达,引发网友热议?笔者认为,民众的焦虑来自三方面:
首先,这是出于对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入刑”的信任。需厘清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简言之,只要醉驾就应该被追究刑责。如今突然预设两种条件,危害轻微的,可被慎重追究刑责;有恶劣情节的,才被追究刑责。这显然让民众有所质疑。
其次,这是出于对酒驾、醉驾现象的痛恨。醉驾引发的交通惨剧数不胜数,在多方合力推动下,“醉驾入刑”,目的正是为了狠狠刹住酒驾、醉驾的歪风。诚如学者所称,如果在醉驾行为之外另外增添一个“情节恶劣”的要素,既不符合刑法修正案的本意,也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一旦明确“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危害轻微的,可不被追究刑责,恐将扩大自由裁量权,从而出现“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空置立法”的现象?
“醉酒驾车,不出事故想开就开。”这是一名网友对“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的点评,这一点评当然不符合“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的精义,但折射出了不少人的焦虑、恐慌心理。在此语境中,“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应该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同时还应该约束权力、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