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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综合治理规避执行行为,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发展,5月20日上午在天津市人民高级法院召开了全市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动员暨新闻发布会,交流反规避执行工作经验,并就本市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据了解,目前,本市已经成立了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高从善为组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建国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公安局、检察院、人民银行、银监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各个法院也根据自身所管辖的区域的特点及案件的执行状况确定了符合该地区的反规避执行活动的方案。动员会上,8个法院从不同方面就反规避执行工作做了经验介绍。
近年来,拒不执行法院决定的事件频繁发生,甚至有的事件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而被执行人规避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所谓的规避执行是指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利用不正当手段或现有的法律漏洞,逃避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应履行义务的行为。而这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也被人们形象地称为“老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为了各种各样的利益,所采取的规避行为也变得多种多样,天津市法院在执行中发现的规避执行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转移、隐匿被执行人财产;二是被执行人外出躲债;三是以假离婚、假析产、假破产、假诉讼形式规避执行;四是通过企业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逃废债务等。
社会诚信的缺失是“老赖”产生的一大重要原因,近年来,价值取向越来越多元化,人们在思想上渐渐不再重视诚信观念,导致人们进行虚假诉讼或者是规避执行。其次,人们为了获得那些不法利益,铤而走险,运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诉讼或规避行为。最后,现有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仍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人们往往是利用这些漏洞来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这些规避行为导致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司法权威和尊严无法体现,当事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规避执行是目前我国社会上失信行为的重要表现,是催生和加剧社会诚信危机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因此,要紧紧抓住规避执行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多项具体措施,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打击规避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拓宽被执行财产调查渠道,落实被执行财产申报、财产查询、悬赏举报等制度,多渠道、多途径地开展执行财产查控工作。二是探索建立调查被执行财产统一网络系统,实现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与银行、房产、车辆、出入境登记管理系统互联,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被执行财产查控网络。三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配合人民法院在全市建立起多层次、全覆盖的协助执行联络员体系。四是实行虚假诉讼责任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发放预防虚假诉讼告知书,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五是加强审执配合,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审判执行案件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疑似虚假诉讼的审查,形成防范虚假诉讼网络。六是加大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暴力抗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运用刑罚手段,予以严厉打击。七是充分运用民诉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八是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对规避执行行为人采取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行业准入资格等手段,进行信用惩戒,全面挤压规避执行行为人的经济和生活活动空间。九是加强反规避执行问题的研讨,开展反规避执行的经验交流,增强辨别、预防和制裁规避执行的能力和水平。十是有针对性地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制规避执行工作格局。
规避行为可以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重点推进法院与银行、房管、工商管理等部门信息联网等工作;重点解决法院与公安、检察、交管、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在协助执行工作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运行程序,完善管理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要完善被执行财产查控措施,构建虚假诉讼防范体系,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人的制裁,提高人民法院反规避行为的司法能力,建立健全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通过强化多项措施着力解决规避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最后,还要注重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来,尤其是要积极动员普通老百姓参与其中,进一步完善联络员机制,建立起多层次,全覆盖的联络员体系。
反规避执行不仅仅只是人民法院应参与其中,更是全社会所应共同承担的任务,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参与其中。如果能够切实开展好反规避执行活动,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能够保障老百姓自身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案件中的经济利益。(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张晓敏 实习生臧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