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在昨天召开的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并自8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任何人不得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重大建设工程要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新条例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震预报必须政府统一发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制造地震谣言要受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