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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据了解,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本市检察机关首次依照该修正案的规定对入户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
2011年5月18日13时许,赵某某携带改锥、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和平区治安大街,伺机盗窃。赵某某撬开李某某的房门,入室盗窃。此时李某某的邻居夏某某恰好回家,发现李某某房门被撬,一人在屋内鬼鬼祟祟,便将房门从外侧拽住,并高喊:“抓小偷!”其他邻居帮忙报警,民警火速到达,将赵某某抓获。
赵某某32岁,河南省人,在津无固定住所,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07年4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3日刚刚刑满释放。
和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涉嫌盗窃犯罪;同时,赵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检察官说法
《刑法》原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入户盗窃”案件作为盗窃案件中的一种情形,都需要“数额较大”,即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修改后,入户盗窃行为案件未规定数额较大,即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构成盗窃罪。记者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