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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本市检察机关首次依照该法对入户盗窃未果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
2011年5月18日13时许,赵某某携带改锥、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流窜至本市和平区治安大街,伺机进行盗窃。后来其发现事主李某某房门上的明挂锁锁着,便撬开房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此时李某某的邻居夏某某恰好回家,发现李某某房门被撬,有一人在屋内鬼鬼祟祟,便将房门从外侧拽住,并高声喊:“抓小偷!”其他邻居听到后到场并报警,民警火速到达,进屋后将赵某某抓获。
和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之行为涉嫌盗窃犯罪。
检察官说法
《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表示,刑法修改前,“入户盗窃”案件作为盗窃案件中的一种情形,有数额要求,都需要“数额较大”,即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修改后,入户盗窃行为案件未规定数额较大,即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构成盗窃罪。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