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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日前受理审查一起家庭琐事引起的放火案件,妻子因为莽撞行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0年12月18日20时许,天津市某商务园工地临建房内,在此打工的张某与其夫罗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时气不过,为发泄不满,张某趁屋内无人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生活所用棉被点燃后离开,因此引发火灾。经消防人员扑救后,认定过火面积20平方米,烧毁仓库内部分电线、细工板等物品,价值两千余元。张某于当晚22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犯放火罪,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系初次犯罪,案发后得到被害人仓库所有人的谅解,受到了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因为家庭小事,一言不合即点火泄愤,最终为其不理智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霍立涛 殷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