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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外地男子深夜窜至手机通讯店内实施盗窃,为了6条总价值才3元的手机挂链,竟持随身携带的电棍电击店主。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该男子判刑2年6个月。
被告人于某现年21岁,系外地来津人员。案发当日,于某携带折叠刀、电棍、甩棍等作案工具,窜至塘沽区一处手机通讯店,将门锁撬坏后入室盗窃。于某没有找到现金等值钱物品,遂拿起店内摆放的6条手机挂链。此时,恰好店主和朋友回来,走投无路的于某用电棍对店主进行电击,被店主和朋友抓获。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于某抢劫的6条手机挂链总价值仅3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凶器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通讯员郭玉鑫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