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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未领取计费卡,一驾驶者在和收费站工作人员交涉如何交费事宜时,其车上的一名男子走下车来一同交涉,并行至收费站栏杆下。不料,在驾驶者倒车过程中,自动感应的栏杆突然砸下,重重击在男子头上,将其伤至颅脑闭合性损伤、癫痫持续性发作。法庭上,由于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向乘客尽到明示义务,收费站方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伤者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2010年3月25日15:25左右,岳某乘坐佘某的面包车自北塘收费站进站,沿京津塘高速公路行驶至东丽收费站时,因进站时未领取计费卡而被拦下。在佘某和收费站工作人员交涉如何交费时,岳某也走下车来,参与交涉。随后,佘某进行倒车,没想到收费站的“自动感应”栏杆突然落下,重重砸在了恰好站在栏杆下的岳某的头上。经医院诊断,岳某为颅脑闭合性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癫痫持续状态;吸入性肺炎。岳某于4月20日出院。而在这次事故中岳某还落下了后遗症:一个月后复查,其仍存在外伤性癫痫,脑外伤后遗症。随后,岳某将东丽收费站告上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东丽收费站的栏杆为自动栏杆,栏杆下埋设有感应线圈。当车辆位于栏杆下方时,其不会落杆。庭审中,东丽收费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佘某的倒车行为和栏杆自动感应装置共同造成的,因而佘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该站认为以35%为宜。
两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中岳某和东丽收费站均存在过错。作为收费站栏杆的管理者,东丽收费站在事发时对岳某站在栏杆下的危险性有明示义务,而其因故没有履行明示义务,未能避免该伤害事件的发生,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岳某作为一名乘客,因不了解收费站栏杆的自我感应功能,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尽相关注意义务,从而站在栏杆下,致佘某移动车辆时被砸伤,自身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佘某是否应该担责的问题,二审的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佘某作为一名驾驶者,无从知晓其倒车行为会导致栏杆落下的结果,不存在主观上的侵权恶意。岳某作为上诉人,有权选择责任的承担者,他人无权干涉。综合以上所述,驳回东丽收费站认为佘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判决东丽收费站赔偿岳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2000余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