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持人:近年来,“公开”一词可谓炙热滚烫,如“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医务公开”、“校务公开”等等,那么,您作为一名法院领导和一名高级法官,是如何认识和理解“司法公开”的呢?
蔡志萍: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了解司法行为,消除了司法的神秘主义,它是促进公正执法、实现民主司法、保证廉洁司法、确保司法监督和有效推进法院工作的重要手段。我是从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司法公开”的。
(一)“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也分别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这些规定虽然都是从法院角度做出的,但实际上是为法院规定了义务,而这个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方就是人民群众,因此,只有履行司法公开的义务,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有职工群众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司法公开,必然要求法院和法官将司法行为放在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检验,就可以促使法院和法官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杜绝暗箱操作,进而杜绝“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这是为法院、法官增强自律与他律提供了方法,更加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三)“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
当前,人民法院的整体公信力不够理想,这与我们有些工作缺乏透明度有着重要的关系。法院工作不公开、不透明,人民群众不了解法院工作,就可能去猜测、去想象,这时如果法院再遮遮掩掩,没有正面的消息,人民群众只能传播和放大“小道消息”,就会使人民群众产生合理的怀疑,久而久之,就会损害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反之,如果我们“不仅实现公平正义,还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让当事人赢的堂堂正正、输的明明白白,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就会多一份信任、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