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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地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时,应遵循四项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情况和税负状况;乘用车应当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应当依照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分别确定适用税额;根据本地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指出,“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意见稿规定,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征求意见提交方式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ccs@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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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范围进一步扩大和明确
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对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除此,条例还规定,对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亦不征收车船税。另外,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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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车船 同一纳税年不再缴
条例规定,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另外,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电、《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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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
分月计算
一次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