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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箭牌糖类有限公司旗下的“EXTRA”“益达”口香糖家喻户晓。本市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倍达”口香糖的包装与“EXTRA”“益达”口香糖商标及包装极为近似。近日,市二中院认定后者生产的“倍达”口香糖侵权。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本市某食品厂在其生产的“倍达”口香糖瓶贴的明显位置使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等字样,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倍达”口香糖包装在主体背景、产品名称等方面与箭牌糖类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近似,构成对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市二中院经审理判决本市某食品厂停止侵犯“EXTRA”“益达”口香糖商标专用权及特有包装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记者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