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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欲购买一辆二手车,双方约定“成交前如发生交通事故、债务纠纷、被盗车辆和一切车务手续等问题,均由卖方承担”。后来,买方发现该车是事故车,提出解除买卖关系。卖方同意,但表示定金不退。
李女士在二手车交易人员周某处看到一辆17.7万元的二手福特轿车,车和报价都让她十分心动。当时,二人约定“成交前如发生交通事故、债务纠纷、被盗车辆和一切车务手续等问题均由卖方承担”。李女士认为,这表示周某承诺该车在交易前不能发生交通事故,于是便与周某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书,并交纳7000元定金。还没等过户,李女士突然发现这辆福特曾于2008年出过车祸,便向周某提出解除买卖关系。周某同意,但表示定金不退。几经协商未果,李女士来到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关系,周某双倍退还定金。
法庭上,周某对李女士将双方协议理解为“涉诉车辆在交易前不能发生交通事故”并不认可,李女士也未拿出其他证据证明周某曾说过此话。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中未明确不能发生交通事故,李女士明知周某为经营二手车交易的人员,如要求所购买的车辆不能发生过交通事故,应在买卖协议书中做出明确约定。故对该约定应理解为“在交易前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进行处理时,产生的后果由周某承担”。据此,法院驳回原告李女士要求被告人周某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宣判后,原告李女士不服,以被告周某签订合同欺诈为由,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从周某处购置车辆,即明确了其购买的不是新车。在买卖协议履行的过程中,李女士在交付定金之前,有权对购置的车辆之前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进行审查,或在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在交易前不能发生过交通事故。而李女士是在交付定金之后确认购置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于是不同意买车,此情形不属于周某隐瞒事实,因此不构成欺诈。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丽研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