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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社会保险法》今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其中,《社会保险法》有关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医保违规、欺诈、骗保行为增加了罚款和吊销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负责人执业资格的处罚。为本市进一步处理医疗保险违规、欺诈、骗保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对骗保参保人的具体处罚。今后处理参保人骗保行为时,不但要追回骗取的社保基金,还可以依《社会保险法》规定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冯兆君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