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廖先生上个月10号刚发工资,下班时他就急急忙忙地去银行的ATM柜员机上取款。可由于当天雨下得很大,廖先生手里拿着很多东西,取钱时他接到了单位打来的电话,匆忙间他只记得将取出来的现金拿走,而忘记将银行卡退出来。回到家后廖先生才想起这件事情,可返回柜员机时卡早已经不见了。廖先生马上报警,并很快联系了银行的工作人员调当天的录像查看。录像清楚地记录了当时的情景:一个20多岁的年轻女子排在廖先生身后准备取钱。廖先生走后,女子见银行卡在机器内就顺手取走了里面的现金3000元。可该女子当时一直打着雨伞,录像并没有清楚地录下她的外貌。目前此事仍在调查中,盗走廖先生银行卡现金的女子仍未找到。
律师说法:
正阳律师事务所高用利律师表示,丢卡人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在廖先生身后排队的年轻女子拾走了廖的银行卡并取走里面的现金,这种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这个年轻女子取走了3000元不算数额较大,她若能及时偿还取走的现金,司法机关可从轻或减轻处理。(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