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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受到关注也引发争议本报记者张龙摄
随着私家车普及,停车场作为小区重要配套设施受到业主广泛关注,却也成为近年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团体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焦点。
记者昨天从黄浦区法院获悉,该院近3年来受理的业主团体诉讼案中,“停车场”纠纷占到四分之一。其中包括因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库、屋顶停车场等各种类型停车场的权属、收益和管理而产生的纠纷。
案例1小区空地设置停车位
百汇公寓位于黄浦区陆家浜路。2004年,负责管理公寓的物业公司利用靠近小区一侧的空地设置停车场。停车场共15个车位,物业公司按每月每个停车位300元的标准向车主收费。这一做法引起业主不满。
去年,百汇公寓业委会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空地,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要求物业公司归还停车场,并返还2005年6月到2010年7月的停车费。
物业公司辩称,停车场所在道路是小区内街道,并不属全体业主所有。而且物业公司在管理中有成本支出,即使返还停车费,也应在业委会主张的金额中扣除成本。
为了证明系争场地属小区业主所有,业委会向法庭提供了百汇公寓红线图,同时还出示了停车费收据等证据,以证明物业公司的收费事实。
法院调查后发现,系争停车场所在道路事实上是百汇公寓与相邻一家酒店之间的通道,属于百汇公寓红线规划内范围,酒店建造时开发商曾将这一通道整平。此后,这个场地被用来临时停车,由物业公司管理及收取相关费用。此前,物业公司曾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也表示过同意每月给付业委会1500元。
最终,法院支持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将小区红线范围内场地归还业委会,并按照每月1500元支付自2005年6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停车费收入。
【法官说法】
归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根据业委会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系争停车场地属小区红线范围内,物业公司占用该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归还该场地及支付相应收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案例2出租地下车库开超市
黄浦区中福花苑业主大会曾为了小区的地下停车库,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原来,开发商与一家大型超市签订租赁合同,将其建造的位于中福花苑1-2层商业用房和地下1层停车库租赁给超市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超市租赁的地下一层面积为9426.68平方米,而其中4940.18平方米为小区公共配套的机动车库。为了符合超市营业要求,开发商还将地下一层停车库的部分场地封闭分隔,改变了地下车库的用途和地下一层消防通道的通行方式。
小区业主认为,此举严重影响小区业主停放车辆,对小区安全造成隐患,要求按竣工图恢复停车位和消防通道。
庭审中,开发商对业主大会诉称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车库改造部分并非自己所为,消防通道也是根据超市要求改变的,希望与业主大会协商解决有关争议。超市方面表示,如果业主大会坚持要求恢复原状,应由开发商负责。
法院在比对小区竣工验收时的地下室平面图和现状后发现,经改造部分的地下停车库与原设计相比减少了近10个停车位。
法院认为,车位设置本质上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属服务于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故必须保障设置规定数量的停车设施。虽然开发商与业主未就停车位使用数量和部位有过协商,但作为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无权擅自改作他用,挤占规划设置规定数量的停车位。而消防通道作为地下停车库必备的安全疏散通道,虽属开发商专有部分,但仍未改变其作为该幢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共有的特征,因此开发商有义务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据此,法院支持业主大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应优先满足业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从条款文意来看,当该类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归开发商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可以随意行使所有权,如果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其他业主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案例3裙房屋顶辟出停车场
黄浦区有一个商住小区,小区内两幢商住楼之间由一幢4层裙房相连,形成一个“凹”字形整体建筑。为了缓解小区停车难题,开发商将4层裙房的屋顶辟为停车场,并安装了两台汽车升降梯和机房,用于将汽车运往屋顶。
裙楼平台一直由小区业主作为停车场使用,费用作为小区的公益性收入。但2009年6月,小区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后,开发商却称裙楼平台及通向平台的电梯归其所有,且拒绝将收入作为小区的公益性收入。小区业委会与开发商就停车场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小区裙楼平台停车场为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交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管理。
开发商辩称,裙房屋顶经规划审批作为停车场使用,已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屋顶,由公司投资建造,应属公司所有。该停车场即使作为小区配套设施,所有权也不一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优先让小区业主使用,公司对系争房屋停车场享有所有权。
案件经过二审,最终法院认定该屋顶停车场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法官说法】
不具单独所有权本案中,屋顶停车场不同于普通车位、车库。首先,屋顶停车场,虽然其功能与普通车位和车库相同,但因为是裙楼组成部分,并不属于专有部分,不具有单独的所有权概念。其次,物权法中的车位是指建立在地表上的,车库是建造在地下的,而本案中的屋顶停车场,既不是建立在地表,也不是建造在地下,而是建造在建筑物屋顶之上。第三,物权法中的车位是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车库的权利属于地下空间利用权,而本案中屋顶停车场的权利在于建筑物屋顶的业主共有权。综上,屋顶停车场不属于《物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有全体业主共有。
通讯员顾建国汤峥鸣本报记者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