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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男女青年经人介绍谈恋爱,并得到了双方父母同意。男青年的母亲还给了女青年一个5万元的存折。后来,二人闹矛盾分手,男青年想要回钱款遭到拒绝。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本市二中院日前终审此案,判决女青年归还彩礼。
男青年文某和女青年谢某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相互感觉不错,于是开始交往。4个月后,文某、谢某及双方父母见了面。文某的母亲将丈夫名下的一个5万元存折送给谢某,但未明确该款为彩礼,双方也未涉及到谈婚论嫁的问题。之后,谢某因其堂兄买车向其借款,从该存折中支取4.8万元。后来,双方因矛盾分手。文某要求谢某返还5万元未果,于是以挂失的形式补办了存折。
文某的父亲认为谢某欺骗了儿子的感情,给儿子造成了伤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归还4.8万元彩礼钱。对此,被告谢某并不认同。她表示,原告给付其钱款的目的是为取悦被告,属于无偿赠与行为,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彩礼。其子与被告刚刚进入恋爱的初始阶段,原告在此时给付彩礼实属违背常理。
本案两审法院均认为,原、被告的争议在于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的性质。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给付被告5万元时,被告与原告之子已建立恋爱关系,并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虽然尚未论及婚嫁,原告也未明确该款为“彩礼”,但原告的赠与行为在客观上有别于合同法所确定的赠与条件,即原告的赠与行为在客观上基于其子与被告所确立的恋爱关系,主观上以急于促成二人成婚之目的为前提,故该赠与行为,属于民间习俗,系附条件的行为,所给付的钱款仍具有“彩礼”的性质。因原告之子与被告成婚之目的未能成就,原告赠与行为的主观愿望也未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谢某返还4.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通讯员霞飞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