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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清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位于河东区新开路上一家五星级酒店后侧楼体外檐玻璃的清洗任务。该公司委托一“蜘蛛人”找来几个同行共同作业,在即将要收工时,其中一人突然由三楼位置处坠落,摔致多处骨折,共花去医药费十几万元。日前,市二中院对这起民事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
2010年8月,该清洗工程有限公司在欲为其所负责的五星级酒店清洗玻璃时,通过“蜘蛛人”侯某又找来数名农民工。最初几天,共有5个人干活,包括侯某和侯某找来的两个人。8月25日至29日,变成了8个人干活,其中包括侯某和他找来的5个人。8月29日,因侯某找来的田某身体不适,侯某又找到郝某,要求其转天接替田某到现场干活。8月30日下午,正在马上就要收工之际,郝某却突然由三楼高的位置坠落下来,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郝某伤势严重,胸、腰、腿等多处骨折,住院近一个月的治疗中,共花去医药费13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郝某的雇主,究竟是招呼他到现场的侯某,还是实际给他发放工资的清洗公司?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这些工人都是按日结算工资,每天收工后,公司都会把当天的报酬交给侯某,然后由侯某向那些工人发放每人每天200元的报酬。此外,工作中该公司负责这些工人的午饭,其余食宿问题由工人们自行解决。而工作中所需的坐板、绳索、桶等,一部分为工人自带,另外一部分由清洗公司提供。清洁剂也由该公司负责。原审河东区人民法院和二审的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在审理中认为,侯某在郝某摔伤的时候,也在空中进行清洗业务,而他交付给其他“蜘蛛人”的工资,并非来自他本人,而是受清洗公司的委托从该公司得来的。由此可见,侯某连个承包人都算不上,和郝某并不存在雇佣关系。郝某的雇主,应是清洗公司。清洗公司虽称中午的时候已经发现郝某顶替田某的事实而对郝某进行了阻止,但其对自己的主张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对这一说法不予采信。清洗公司应对郝某的伤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于郝某来说,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该事故的发生,郝某也难辞其咎,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判决清洗公司承担医疗费13万元的80%,计10.4万元,驳回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