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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在菜市场中购物时,不慎一脚踩在一块瓜皮上,被摔至左股骨干骨折。法庭在审理本案中认为,菜市场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骨折女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80%。
2010年7月21日15时许,中年妇女李某到河北区乐迪蔬菜市场购物,过程中不慎踩到一块瓜皮而摔倒在地,其子闻讯赶到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场后,联系了120急救中心,将原告送往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就医,经该院诊断后即刻转往天津医院手术治疗。天津医院入院诊断李某为“左股骨干骨折”,出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骨质疏松、左膝骨性关节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治疗中,李某共花去医疗费24228元。李某认为,自己是因为菜市场方没有确保购物场所的安全而摔伤的。虽然她多次找到菜市场方面协调如何赔偿的问题,但均遭拒绝,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李某的诉讼请求是:菜市场方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乐迪蔬菜市场辩称,原告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在市场内摔伤,但不能证明是因为市场方过错导致其摔伤的,故不同意赔偿。
本案审理中,河北区人民法院向天津医院李某的主治医师进行了询问,证明上述医疗费全部与李某摔伤有直接关系。原告摔伤后至2010年9月3日一直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对市场内瓜皮未及时清理,其虽然自称悬挂有“小心地滑”字样的安全警示牌,但安全警示牌应放置在明显的位置以便消费者注意。市场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滑倒受伤,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自身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考虑李某系左股骨干骨折,在治疗及调养期间确应有营养支持,且需陪伴,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费应当适当支持,应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赔偿。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一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有关法律,判决天津市河北区乐迪蔬菜市场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35928元的80%,计28742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