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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三公经费”并不属于政府财政预算当中的保密范围,应当向公众公开。从公共财政的属性和要求看,公众对财政支出有政治意义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有公开,才有可能进行监督。不论从法律原则,还是公民与政府关系看,财政信息都应该为公众所了解。
王锡锌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4项提到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可以将“三公信息”理解为这一条框所覆盖的内容。
王锡锌表示,“三公经费”公开应该成为常态。从今年财政部编制的“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看,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三公支出已经有了明确科目。比如,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2款,就是“因公出国(境)费用”;第17款是“公务接待费”;309类基本建设支出中第13款是“公务用车购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13款也包括“公务用车购置”,第19款是“其他交通工具购置”。这就是说,原来我们一直推脱“三公经费”难以公开,其实都分散在很多科目里,难以汇总的说法,已经不存在。因此,在支出预算公开时,就完全可以公开;而在决算时,可以进一步公开,以便群众监督。
从关于公开“三公经费”的报道和评论看,媒体和公众关心的不只是“三公经费”的公开情况,有的评论使用了这样的标题:三公经费:“公开”离“监督”还很远。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加强人大审议监督力度也是规范政府‘三公经费’的办法”。
现行《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而实际情况是,由于《预算法》没有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公布“三公经费”,导致人大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没有充分运转起来,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王磊认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监督预算的权力,人大监督“三公经费”可以有所作为的地方包括以下三处:“首先,人大常委会委员可以就预算和决算问题针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三公经费’提出询问和质询。其次,依据宪法和监督法,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权要求政府或所属部门就‘三公经费’问题做专题报告。最后,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有对‘三公经费’进行审计的内容。”
对政府超支预算和官员滥用公款进行问责,也是当前众多网民的建议。翟校义认为,可以进行问责,包括公开对“三公经费”的使用进行听证、询问、质询,审计,甚至提出罢免案或弹劾。另外,强化“三公经费”公开状况与下一年预算拨付之间的联系,不公开或公开程度不能让人大满意就可以不通过预算案,倒逼政府公开“三公经费”,进而给问责提供可能。
针对公众普遍存疑“三公经费”当中可能会有特权腐败、高位腐败情况,翟校义表示,为了方便公众对“三公经费”的监督,可以公布使用者的具体名单,使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利益相关者,限制个别人滥用公款。
“治疗‘三公经费’居高不下的‘速效药’,就是建立起问责机制。”吕日周说。他认为,只有建立起问责机制,才能规范政府的“三公经费”使用。由于“三公经费”的使用中存在特权消费,非常容易滋生腐败。
“比如公车私用,如果把领导家属用车的费用也算在‘三公经费’当中,那就是对民众的欺骗。所以有必要对官员建立问责机制,尤其是对高级官员的问责,更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吕日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