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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认为,行政内部的监督依然重要,但应当赋予公众和媒体更实在的监督权,社会的评价权,营造社会压力,改善信息公开的社会环境。要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财政信息公开领域提升人大的监督角色,构建一种“媒体、公众、人大”相结合的外部监督体系。
他说,就问责来看,关键在于将责任落到实处。现在不是没有相关规定,而是有规定但难落实。解决问责动力匮乏,关键要看政治层面的决断和表率作用。
王锡锌还提到在司法救济方面,法院在信息公开语境中应当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对于公民法人诉诸法院的信息公开案件,应当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在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标准、裁判形式等环节,从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立场出发,积极作为,而不是观望、关门甚至采取一些限制公民知情权的司法措施。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将修改和完善《预算法》等相关法律。
笔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并没有要求政府部门公布“三公经费”的条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告诉笔者:“这次‘三公经费’的公开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要求所属部门公开‘三公经费’,这是国务院一次自觉行动和自我监督,并不是出于法律上的要求,而且各部委公布的形式也不够统一和规范。”
王磊表示,目前涉及“三公经费”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但也没有具体规定到“三公经费”的层面。此外,我国宪法、预算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预算条例等法律文件对我国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监督等已经早有较完整的规定,但所有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政府部门公开“三公经费”作明确要求。
在王磊看来,现行的《预算法》迫切需要修改。
“首先应当在《预算法》里规定预算公开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公开,其余的都要公开。”他指出,人大应当公开其所批准的预算。预算如同法律,是有强制力的,一旦人大批准就必须遵照执行;政府各部门公开本部门预算,要细化到老百姓关心的“三公经费”的层面。如果在人大层面公开预算表格并细化到“三公经费”,政府部门公开“三公经费”之后,公众就可以有一个参照和比较。否则,即使政府部门公布了“三公经费”,公众也无法评价,不知道“三公经费”是超出了预算还是节约了开支。
王磊还介绍,国外的预算公开在公开预算和预算科目方面都会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方便公众来监督。有些国家在政府编制预算阶段就已经公开,公民可以参与讨论,议会在预算的辩论过程是透明公开的,政府各部门的网站都可以查阅预算细化的表格。有的时候,政府高官因为一张机票的事情就可能丢官。
“所以说,我们国家现在非常有必要修改《预算法》,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花销,约束政府的行政成本。”王磊说。
(实习生胡宇森、徐牧宇、庄发琦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