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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0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师范大学等有关单位签署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合作协议。
2011年7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配套工作办法》)和《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办法》)。两个《办法》是继去年9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首次就相关问题出台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对重庆近年来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探索性实践进行系统梳理和顶层设计,力图制定新办法,解决老问题。
□问题一:合适成年人,什么人才“合适”?
2009年10月13日,年仅17岁的冉毅(化名)入室盗窃了4700元。一个简单的盗窃案,难住了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冉玲珑。
冉玲珑说:“法律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出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我总觉得,一个孩子站在被告人席上,身边没有一个亲人或者熟悉的人,他会心里很不踏实。”
冉毅的爸爸长期在监狱服刑,妈妈在多年前改嫁不知去向,家里已没有任何亲人,于是法庭邀请冉毅所在村的村委会文书陈小会出庭。在重庆很多偏远贫困地区,留守儿童犯罪现象比较突出,这种做法在酉阳法院其实也并非首次,但法庭上出现这么一位没有“名分”的“临时家长”,仍然让冉玲珑心里“很不踏实”。当时他并不知道“合适成年人”这个概念,于是把陈小会列为了“监护人”。
“合适成年人”这个概念来自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并由英国救助儿童基金会在我国昆明市盘龙区进行试点。2010年4月,上海引进了这个概念,上海公检法司共同出台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
《意见》在“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规定,“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飞雪认为,《意见》仅用“到场”二字,并没有解决“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能问题。对此类问题有深入思考的杨飞雪,去年10月被抽调到重庆高院,专门负责《配套工作办法》和《社会调查办法》的起草工作。
《配套工作办法》规定,合适成年人应当由“熟悉未成年当事人的其他成年亲属、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或者负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职责的群团机构、社会组织选派的成年代表”担任。杨飞雪说:“这样的排列顺序是反复考究的,主要是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接受度。”
与《意见》不同的是,律师被排除在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袁胜强认为,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是泾渭分明的两个概念,让律师充当合适成年人,可能会模糊二者的职能定位。
□问题二:附条件不起诉和判前考察,依据?
《配套工作办法》第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虽符合起诉条件,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可以决定不立即提起公诉,对其设置一定考察期,对在考察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面履行附加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依法提起公诉”。
该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以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于开庭审理后宣判前设置考察期,在有关组织配合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表现进行判前综合考察。考察期结束后,根据其在考察期中的表现,决定如何适用刑罚”。
在《意见》中,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杨飞雪认为,这条规定其实是对此前重庆部分检察院、法院试点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的一个确认,“只是变换了一个提法”。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争议很大”。
“争议”主要针对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欠缺;二是办案期限限制;三是考察内容虚化。
对此,《配套工作办法》引入了社会服务建议。将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社会服务或者义务劳动的情况纳入了考察的内容,使考察内容具体化。针对考察期内的表现,法官可以评价其回归社会的适应度和社会的接纳度,从而影响判决的最终结果。
在沙坪坝法院有一个案例。有5个技校学生因迷恋游戏机花光了所有的生活费,邀约抢劫了200块钱被当场抓获。法庭让这5个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到一个没有物管的社区从事保洁工作,考察他们的悔罪表现。
考察期满后,学生们告诉法官,“最开始每天捡到随处乱扔的垃圾要装5个垃圾袋,捡垃圾的时候还随时面临‘高空轰炸’的危险。一个月以后,每天捡到的垃圾只需要一个垃圾袋就够了,最后几乎没事可干了”。综合社区群众和学校老师、同学的意见,法庭最终对5人分别作出了免刑或缓刑的判决。法官在两年之后对这5人进行回访,发现无一再犯罪,并且全部走上了工作岗位。
□问题三:社会调查,可靠吗?
社会调查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探索热点,但对其合法性不足、可靠性难保、调查主体混乱、调查方式单一、调查结论简单、盲目迁就未成年犯、过于强调轻刑化等问题的质疑,就一直没有停止。
在重庆万盛、云阳、沙坪坝等地区,律师、共青团、妇联、司法所等,都曾经帮助法院做过社会调查。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治科科长唐成梅坦言:“基层司法所人手少,任务重,也很少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也没有硬性的要求,报告质量粗糙的问题肯定存在。”
在针对沙坪坝区街镇司法所人员的问卷调查中,害怕违法犯罪人员打击报复、被调查人员不配合、调查期限太短、经费不足等问题,都会影响到社会调查的质量。
针对这些问题,《社会调查办法》对社会调查的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实施组织、调查主体、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全文共6章37条。
在调查主体方面,明确规定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人员实施,并负责对社会调查员的确定、考察和管理。“社会调查一般应当由两名社会调查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社会调查员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在调查期限方面,由于调查启动前置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客观上延长了调查期限。对侦查阶段,《社会调查办法》没作强制性规定。
在调查对象方面,除社区、村委会、派出所、学校等一般性对象外,社会调查员还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提是“征得办案机关同意,未在押的,征得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同意”。由于是六机关共同会签的规定,客观上为会见扫清了障碍。
在调查内容方面,《社会调查报告》制定了详细的调查表格,家庭成员情况、平时表现、涉案后表现、管教条件及措施、调查人员情况、调查过程、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及理由,都必须载明。
在结果运用方面,社会调查员应当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控辩双方可以就社会调查报告收集程序及内容提问并发表意见。
渝北区石船镇司法所所长刘星说:“我们不会随随便便地袒护少年犯。上面对我们基层司法所也有考核指标,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不得超过0.5%。”渝北区大湾司法所所长冉健肯定地说:“只要我们建议缓刑的,回归社会后没有一个重新犯罪的。”
据沙坪坝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刘原介绍,2009年初至2010年上半年,沙坪坝法院收回了60份社会调查报告,其中明确提出非监禁刑建议的有12份,明确提出监禁刑建议的有15份,法院采信率为83%。
□问题四:延伸观护,太超前了吧?
小小(化名)9岁开始就跟着姨妈生活,因为那一年,他的爸爸熊杰(化名)因为杀死了小小的妈妈而入狱。2010年熊杰出狱后,要求变更对小小的监护权,并要求将小小名下的巨额财产移交其监管。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双方的症结在于财产能否真正用于小小,都担心对方利用抚养权达到侵财的目的,并且双方均表示希望法院来管理这笔巨额财产。
刘原认为,在目前的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中,最适宜介入进行财产管理的是检察机关。一方面检察机关对金融机构的账户监督力度是其他机构不能取代的,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本身具有支持起诉的职能,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公权力干预进行保护。
据杨飞雪介绍,这一做法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目前在我国还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在沙坪坝法院《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中定义为“延伸观护”。在《配套工作办法》中,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配套工作办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视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需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参与判后延伸观护。观护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支持起诉”。
延伸观护适用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在《配套工作办法》中加以规定,实际上突破了《意见》只针对刑事案件的范围。袁胜强认为,这实际上是为今后的探索给予一个制度层面的支撑。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认为,社会延伸观护与既有司法制度的衔接,并不会因为《配套工作办法》的原则规定而成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