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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相恋期间女子向男友借钱并写下欠条,分手后却拒不承认被起诉,法院判定借款者返还欠款。
2009年底,小赵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小莉。两人相恋后准备结婚期间,小莉多次向小赵借款。2010年10月,小莉给小赵写下欠条,写明小莉欠小赵5万元用于炒股。后来,小莉悔婚。小赵多次找到小莉要求其偿还欠款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莉返还钱款5万元。小莉在法庭上辩称,不同意小赵的诉讼请求。小莉称,确实为小赵写过欠条,但没有实际向小赵借款。小赵当时每月只有300元的收入,不存在借款给自己的条件,因此小赵所述借款事实不存在。
庭审中,小莉否认欠条上是本人签字,却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本人当庭陈述外,小莉未举证证实其抗辩主张,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欠条上的签字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因此由小莉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鉴于此,法院对小莉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并采信小赵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一审判定小莉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小赵欠款5万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通讯员南暄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