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好心借钱给朋友,谁知朋友先是拿有问题的支票还钱,后来更是否认借过钱,理由竟是自己不会拿前妻离婚后买的房屋作借款保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离婚存在着规避债务等其他目的,判定借款人返还借款。
邹先生的朋友小陆因为做生意急需用钱。2009年2月至8月,邹先生先后5次以现金形式借给小陆人民币共计200万元。2009年8月20日,小陆签写了一张借据,承诺2010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并提出用自己一套房屋作保证。小陆和妻子小郭还给邹先生写了一份还款计划,承诺6个月内还清借款;如果超出规定期限仍未偿还,便将小郭名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转让给邹先生,债务双方抵消。
2009年9月初,小陆给了邹先生一张银行转账支票。可邹先生拿着支票到银行入账时,却因为支票上只填写了阿拉伯数字被银行退票。后来,小陆给邹先生换了一张支票。当邹先生拿着新的支票来到银行入账,又因为余额不足再次退票。此后,邹先生就无法再联系到小陆,于是起诉至河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小陆夫妻偿还借款200万元,并要求自借款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金和利息付清为止。
法庭上,小陆否认向邹先生借款200万元并且有抵押的事实。小陆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向邹先生借过一分钱。邹先生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都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字是用电脑合成的。自己和妻子小郭在2009年4月离婚,小郭并不知道这些事,更不可能以她名下的房产同意给邹先生作抵押。小陆称,2009年8月邹先生找自己借支票,是想当作保证金做业务用。后来,邹先生未经允许入了支票,因为支票上只有小写,自己当即拒绝支付。事后,邹先生又找到小陆称是办事人弄错了,要再开一张。在邹先生的再三恳求下,小陆又开了一张,并再三叮嘱邹先生不能使用;可邹先生强行入账,结果造成顶票。小陆称,自己在给这两张支票的时候已经告诉邹先生账户里没有钱,同时也知道支票退票会有费用产生;但由于信任邹先生,所以还是给了他。
小郭则辩称,邹先生提到的房子是自己离婚以后自行购买的,和小陆没有任何关系,邹先生提供的还款计划和借据自己都不知道,也从来没签过,上面的签字是虚假伪造的,因此不同意邹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查,2009年4月小陆和小郭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夫妻共同财产除小陆个人物品外均归小郭所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归小郭,所有债务由小陆偿还。协议离婚的第二天,小郭便购买了用于给邹先生作保证的房屋,后小郭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陆的抗辩意见存在诸多疑点。小陆对邹先生诉称的借款事实均不认可,但其向法庭所述的给邹先生开具两张转账支票的原因和开具支票的过程,以及邹先生使用支票等情况,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民事活动习惯。小陆和小郭在办理离婚协议后,并未将离婚事实告知邹先生及其他朋友;而在办理离婚协议后的次日,小郭就购买了用于给邹先生作保证的房屋。根据小陆和小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约定,法院认为协议离婚存在着规避债务等其他目的。结合邹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邹先生所述其与小陆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郭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一审判定小陆返还邹先生被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同时给付邹先生自借款日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期间,以20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小郭对这两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