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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静海县刘女士问:我黄金周期间外出旅游,与旅行社产生了纠纷,遭遇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国庆黄金周点题服务”专栏记者: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旅游局负责人。据介绍,本市现已与全国60余个主要旅游城市建立起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体系,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跨省市旅游纠纷案件,各成员单位有责任协助解决。旅游回来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保护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如果合法权益受损,游客一定要在旅游合同结束后的90天内提出投诉。超过90天,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如果游客担心投诉处理缓慢,《办法》则大大消除了游客的顾虑。根据规定,在接到游客投诉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同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明确是否调解成功的处理意见,避免投诉“有投无回”。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按照国家旅游局2011年4月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对于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增加一次购物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此外,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不可采取拒绝登机、登车、入住等方式维权,这样可能为日后的维权带来困扰,影响赔付。正确的方式是按照合同完成行程,注意保留侵权证据,随时与旅游质监部门沟通,协商解决,或在返程后,向天津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市旅游质监所还提醒广大游客,遇到旅游纠纷时,要合理维权,理性维权。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市旅游投诉热线:28359093。 (今晚报记者姜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