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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养护单位负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树、剪枝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清除余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与废弃物产生量相适用的废弃物容器,并做到废弃物日产日清、无满冒外溢;(二)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公厕内卫生清洁;(三)组织专人对市场内进行全天保洁,保持市场整洁有序;(四)责成产生废弃物的经营者自备废弃物容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