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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联合日前发布《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从本月起,人力社保部门对全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进行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文本制度的的管理办法。
据介绍,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办法》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险,体现在,适用相同的工资,享受相同的福利,实行相同的保险制度,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