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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无业男子,于夜晚在大街上无故殴打行人,并用改锥将行人面部戳伤。鉴于该男子犯罪时有限定责任能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东丽区法院日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今年3月29日22时许,家住本市河东区的无业男子何某在东丽区一住宅小区门前,跟随从附近超市下班的被害人杜勇、杜培(均系化名)兄妹俩。行走中,何某突然掏出改锥殴打杜勇,后逃离现场。不一会儿,何某又骑自行车返回,趁杜勇不备,用随身携带的改锥扎入其面部后逃逸。经鉴定,杜勇眼眶骨折、上颌窦骨折、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后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今年7月19日,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定责任能力。
法律链接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