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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的两个楼盘销售点,因开发商大幅降价,被愤怒的老业主“团团包围”讨要说法。
笔者理解业主这种“维权”的心情。确实,这种巨大的落差和“被剥夺被掠夺感”,让谁心里都受不了。从两万多一路跌至1.4万元,自己的财富瞬间缩水何止一两百万,比打劫狠多了——但是,笔者又实在找不到理由赞成这种“维权”:维的是什么权,这种对“高房价利益的捍卫”属于什么正当权益?正如很多网友所言,这纯粹是为自己的疯狂跟进埋单,为自己的非理性投资埋单。当初买房的时候,为什么没有进行理性的评估和风险的衡量。房价大跌了,要维权,跟开发商要差价,可像以前那样,房价一直在飞涨,赚钱的业主会不会跟开发商分钱呢?买房,很多时候就是一种投资,这天底下哪里会有只赚不赔的生意。商品房的买卖,不是小孩子过家家,是成年人在充分知情、充分判断风险后自愿签的合同,这种自愿的市场交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说,那些在楼盘降价后围攻开发商的业主,既反市场,又反法治。2008年的那一波降价中,就发生过这种房价大跌后业主向开发商索赔的案件,可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无论到哪个国家,都不会支持这种反市场、反法治的无理要求的。这种反市场反法治的维权,让我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公民的法治意识。都说敬畏法律,都把法律挂在自己的嘴上,言必称“法治”。可是,我们不仅是在“法律对我们有利”、“法律能给我们带来利益”的时候,才去支持和捍卫法律。更考验一个社会中公民的法治意识的,是在法律有可能作出对我们不利的判决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还有足够的法律理性去尊重和接受这样的结果。
透过房价暴降1/3,开发商的暴利可见一斑。地价大幅上扬、建筑与用工成本上升、CPI高涨,这些此前支撑房价上涨的论据,此时都无法阻止房价飞流直下。房价下降就像是“狼来了”,人们千呼万唤多年,但降价的“狼”迟迟没来,以至于许多人觉得“狼不会来”。面对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许多有闲钱的人都加入到炒房大军中来。而那些没有多少钱的年轻工薪族,在“丈母娘的需求”、“拥有稳定的家”的逼迫下,在房价此前逼宫性上涨的恐慌中,还是毅然决然地背负了二三十年的贷款,去实现自己的“蜗居梦”。一旦房价大跌,无论是炒房族,还是房奴们,经济上的损失是巨大的。一些人甚至要付出半辈子的代价,去为当初狂热的购房行为买单,这种心理上的不可承受之重,旁人不是完全不能理解。但是,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必须承担的后果,想逃避是不可能的。某些人试图通过闹事,或要求开发商赔钱与退房,或阻止开发商降价,实质是在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投机与非理性责任。从主观的角度,开发商不会将“吃进去的钱再吐出来”。从客观的角度,正是因为销售低迷导致开发商资金链面临断裂,所以其才选择降价。换言之,想从开发商那里要回钱,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更无法撤销已生效的、未见违法的购房合同。市场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经济上的泡沫迟早是会破掉的。房价出现大跌并不是旁观者“幸灾乐祸”,而是实际价值的必然回归。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生活中,劳动者患职业病后诊断难、维权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他们不仅遭受着工作导致的病痛折磨,而且还忍受着合法权益难受保护的不公。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农民工以临时工、季节工等身份代替正式职工从事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他们流动性大,多工作在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不固定,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职业病防范常识,很少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当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着眼于这种特殊背景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草案就未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作出规定,以强化政府社会救助义务的方式,实现对其的帮助和关怀,不失为民生立法的价值体现。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个条款的增加,能否在普遍意义上为广大边缘性的职业病人提供权益保障?推而言之,一部宏观层面法律的修改,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困局呢?无论是就未确定劳动关系职业病人的救助,还是职业病人的权益保障,都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国家层面的立法至多只能提供抽象化的指引,诸如对用人单位防治责任的规范,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管的强化,抑或是对地方政府救助义务的设定,在具体的操作上都有待于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细化和延伸。以往的治理经验甚至表明,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精细化与否,往往构成国家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施的关键。
约束和惩罚是防范与敬畏的重要前提。《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正初衷是积极的。然而,其中对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惩罚力度的提升依然有限,在地方政府提供救助方面,也缺少强有力的责任性约束。比如,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用人单位,草案规定的处罚分别有“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责令关闭”、“罚款”。细品之下,“停止危害作业”与“责令关闭”属于“正确的废话”——发现了严重危害,理当叫停。或者说,不符合安全规范、存在严重威胁的企业,根本就不应该开业。至于罚款,草案规定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上限提高了二十万元,对违法企业有多大的震慑力?面对某些黑心老板喊出“死个人大不了赔几十万”,这种罚款产生的敬畏效果不容乐观。草案增加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过与开除是对不称职与渎职公务员的应有处理,犯罪自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严格意义上说,这些条款都是对既有法规的重申,没有什么新意。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现实中,有太多人看不起病。申请救助是一回事,批准又是另一回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分税制实施之后,地方政府与高层在财政投入上耍心眼的事还少吗?对于这一切,既有“草案”的不足,又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尴尬。真正落实职业病防治,还有许多问题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