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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王先生于2007年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顶层商品房住宅一套,转年入住。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同时提供了《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今年7月,随着雨季的来临,王先生的家出现漏雨。他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让他们联系开发商商谈维修事宜。可物业公司连续拨打了七八天开发商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无奈之下,王先生到工商局查询开发商的注册信息,想根据地址自己去找开发商,却被告知该企业已注销。闻听这个消息,王先生一下子傻了眼:开发商当初明明信誓旦旦地承诺屋面防水的保修期限为五年,现在还不到期,对方却消失得无影无踪。看着家中因漏雨而遭侵蚀霉变的墙面,王先生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凤颖开发商不见,施工单位难脱责
依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另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也就是说王先生的房屋漏雨情况在开发商依法承诺的保修义务范围之内。
那么,面对开发商企业经营资格被注销,王先生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也就是说,当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是应当承担维修义务的,作为房屋产权人的王先生自己也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维修。如果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王先生完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如果查证属实,施工单位将面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西青区法院研究室杨长青可向开发商股东主张权利
房屋质量的保修期为五年,也就是说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修书,五年之内,买方如果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该无偿予以维修。如果开发商的法人资格已经不存在,则从法律意义上讲,已经没有办法再找开发商去维修。是否其责任也就不需要再承担?我认为,承诺五年保修期而于之前将公司注销的行为显然是缺乏诚信的。此时应该运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王先生可以向开发商的股东主张权利。
天津财大法学院教研室主任崔华强应注意保存证据后维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宅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本案中,由于尚未超过保修期限,依据《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无法使用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复,只能由该开发商负责维修。因此,房屋出现本案中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注销,要求其履行保修义务已无法实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在工商部门的相关登记上还是可以查到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姓名等信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股东的责任。
当然,王先生如想真正实现维权索赔成功,还要注意保存和搜集相关证据,包括房屋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的证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后可能证明有关法律关系的证据、购房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以及购房人发生损失的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