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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春节期间,一名七旬老人郑某在自家门前燃放鞭炮,恰遇另一名六旬老人于某路过,后者被飞溅出来的爆竹炸伤右眼,造成10级伤残。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全额赔偿医疗、误工、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总计43000余元。
原告于某现年65岁,被告郑某72岁。2010年春节期间,于某回家途中路过郑某家门口,正巧遇到郑某放鞭炮。于某被飞溅的爆竹炸到眼睛。后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于某右眼爆炸伤符合10级伤残。后于某将郑某告上法庭,认为因被告主观过错致使工作和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经济上也遭受很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类赔偿款4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认定,原告实际发生的医药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物品损失费、伙食补助、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共计43000余元;扣除被告已付8000余元,实际再付35000余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35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