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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这样的调解结果,你们双方还有什么意见吗……”9月初的一天上午,河北区王串场街司法所内,“刑事和解工作室”的调解员正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对一起轻伤害案件展开工作。
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在推销商品过程中因故与住户周某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圆珠笔扎向对方左眼,造成周某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最初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只是因为赔偿金额分歧很大,嫌疑人认为被害人“狮子大开口”,被害方认为嫌疑人没有和解诚意,导致矛盾日益升级,双方都放了狠话,一个说“法庭上见”,一个说“等着瞧”。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解决,而且很容易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引发新的问题。依据《关于建立检调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承办人经过细致审查,该案符合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条件,于是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处理案件的权利,双方表示同意。承办人于是向“刑事和解工作室”制送了《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案委托书》,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此后,“刑事和解工作室”工作人员从刑事和解工作室聘请的十四名刑事和解调解员中随机选定两名。经过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并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犯罪嫌疑人当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表示认罪、悔罪,真诚向被害人道歉。案发以来一直因和解细节僵持的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近年来,因生活琐事或者矛盾而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增多趋势,其中大部分案件的危害后果并不十分严重,多数是轻伤。这种案子案情不重,主要是双方矛盾难以调和,一旦处理不好,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消极因素。这种‘刑转民’的解决方式,既是恢复性司法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结合现状,河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高婕谈起了建立“刑事和解工作室”的初衷。
据介绍,不久前成立的全市首家“刑事和解工作室”,设在王串场街司法所内,河北区检察院的公诉、侦查监督、未检等办案部门指派干警担任联络员负责案件移交衔接工作,调解工作由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工作流程上,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受理案件后进行审查,将符合检调对接条件的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刑事和解工作室”遵循回避制度随机选择调解员,在其主持下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制作笔录,无论案件是否和解成功都要由“刑事和解工作室”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制作反馈表,送交检察院办案部门。检察机关对和解过程进行监督,并把刑事和解结果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
“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而作好调解工作仅依靠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几年来,河北区检察院不断探索刑事和解的模式,力求公平公正,但从最初的由检察人员促成和解,到尝试由律师见证和解,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前者,检察人员在和解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当事双方人看来,难以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往往把公诉人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而且办案效率受到很大影响;后者,由于律师的职业立场,又难免出现调解向某一方倾斜的情况发生。
刑事和解似乎进入了“瓶颈”,怎样才能突破这个问题?去年以来,中政委发出构建“大调解”的社会矛盾化解格局的部署后,人民调解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河北区检察院领导抓住这一机遇,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尝试把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工作与人民调解机制的相衔接。逐渐发展建立起的检调对接模式,采用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调解员”负责主持刑事和解。
据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首批颁发聘书的14名“刑事和解调解员”经过反复筛选,主要从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选出,并建立“人民调解员库”。刑事和解过程中由当事人从中随机抽选两名,体现了程序的公开公正。同时,为了保证调解员的专业性,检察院还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由检察人员和有调解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从法律规定、刑事司法政策和调解技巧三个方面开展专业培训,保证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来自社会基层的人民调解员担当调解工作,不仅解决了调解工作的中立性、公正性问题,而且人民调解员的中立立场和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使他们能够在说理释法的同时,从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角度加以劝导,更加具有亲和力、说服力,更容易为当事人接受。
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李某系邻居关系,刘某因李某在楼道里打电话声音过大而与李某发生了纠纷,期间两人言语不和扭打起来,刘某将李某头部、胸部打伤,导致李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耳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承办人审查中了解到,案件在公安机关审查了半年多的时间,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并对办案机关产生了不满情绪。为了妥善处理案件,检察干警耐心向当事人说明了刑事和解机制,双方同意接受调解。
在刑事和解工作室,经过规范的程序,双方随机任选了两名调解员。当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从“法、理、情”入手,一方面阐明该案在法律角度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从邻里之间和谐共处的角度进行规劝,经过一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深受感动。刘某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诚恳道歉,得到了对方的原谅,双方最终就和解问题达成了协议。检察机关已根据有关规定对此案作了妥善处理。本案从受理到审结仅仅用了六天时间。
(三)
“刑事和解阶段结束后,当事双方的真实想法和调解员的意见是什么?是否已经顺利达成经济赔偿协议?”
犯罪嫌疑人吴某与被害人程某系同事,平时关系不错,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吴某将被害人面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有达成和解的意愿,经“刑事和解工作室”组织专人调解,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6万元,矛盾化解后,“刑事和解工作室”出具了和解协议书,盖有几枚鲜红公章的反馈表,给该案做了全程“定位”,承办人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据介绍,为了发挥主动性和监督力,检察机关把好检调对接的“入口关”,严格规范流程。每个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都要经过检察人员的严格审查,只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过检察长的审批,才能进入和解程序。和解后检察人员还要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即时履行等进行审查监督,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谈及目前的工作,河北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韩东表示:建立“检调对接”机制,设立刑事和解工作室,是我院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上的一次有益尝试。将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工作与人民调解衔接起来,依托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在当事双方中间建立起一块没有利害关系的“缓冲带”,既保证了程序的公正,也有效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化解,及时修复被轻微刑事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