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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圣诞节、元旦双节销售旺季即将到来,本市商场、超市新一轮的促销大战已悄然揭开序幕。然而,日前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反映,购买的打折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一些商家却声称“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为此,本市法律界专业人士表示,商品“三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经营者规定“概不退换”是违法的。
日前,市民赵女士打来电话告诉记者,前几天,她在一家商场看中了一件外套,打折后的价格为220元,颇为心动的她,毫不犹豫就买了下来。但回家仔细试穿后,赵女士发现袖口内部缝合不结实,有些开线。第二天,她把这件衣服拿到商场,要求退货,但销售人员声称特价服装不退不换。王女士这才在购物小票上看到一行小字: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记者走访本市多家商场后发现,大部分商家均表示,特价商品一律不退货,部分商家甚至表示,连换货都不行。在滨江道一家大型商场的某服装专卖店特价区,记者拿起一件打折的棉服询问营业员是否可以退换。营业员干脆地告诉记者:“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消费者,当被问到特价商品是否也享受“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服务时,有的消费者认为,既然特价商品比正常同类同档次的商品价格便宜很多,购买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享受不到三包服务。
实际上,早在2006年国家就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第18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卓茂律师事务所孙申朝律师也表示,商家在店堂告示、购物凭证上注明特价商品、服务不退不换,不实行或者减轻“三包”义务等行为,属于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这是无效的霸王条款。(记者马根)